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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46-60 共查到法学 执行异议之诉相关记录172条 . 查询时间(0.23 秒)
楼某1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与楼某2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顶账协议系楼某1与楼某2之间关于清偿债务的框架协议,执行该协议的过程中,双方签订有多个《银川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包括案涉的两套商品房,且该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于顶账协议之后,在银川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了备案,故楼某1应付楼某2的购房款与楼某2应付楼某1的借款已经抵销。(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楼某1的执行异议...
再审申请人洪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某、原审第三人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业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6民终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洪某某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情形,请求予以再审。事实与理由:(一)案涉账户系洪某某为结算、收取江西省抚州市西二路新建...
再审申请人潘亦建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省残疾人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残疾人公司)、兰州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和泰公司)、刘敏波、刘伊莎申请执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潘亦建申请再审称,1.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甘肃残疾人...
再审申请人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联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科技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河科技园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州世界大观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观园发展公司)、广州世界大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观股份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2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东方联合公司申请再审称...
再审申请人海南高氏益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乐东百事恒兴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徐始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民终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高氏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邵平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5执异401号执行裁定,恢复申请人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请求将被执行人独资的阜新广厦建材有限公司列为被执行人;请求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执复98号执行裁定和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5执异18号执行裁定。事实与理由:一、...
再审申请人郭和表、林孙玉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二审被上诉人张秀、朱明绸、原审第三人蔡其鹏、吴丽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的(2021)浙03民终1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郭和表、林孙玉申请再审称:对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但二审法院机械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
再审申请人陈某1、陈某2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农商行)、陈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民终1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某1、陈某2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情形,请求予以再审。事实与理由:一、案涉房屋的变更登记不构成赠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城镇16号。法定代表人:齐明春,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桐庐君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路1108号。法定代表人:徐耀庚,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耀庚,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
上诉人刘曾明因与被上诉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再审申请人大连享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享淘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金刚、营口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公司)、鞍山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邦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辽民终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享淘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余英泽因与被申请人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宁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园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宁民终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余英泽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错误。家园公司在一审答辩意见中称:“余英泽确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从家园公司以案涉...
用于案涉房屋建设,亿邦公司不认可李盛业、包汉桂支付了购房款。2.二审法院认定李盛业、包汉桂与九海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的协议,缺乏证据证明:案涉房屋于2014年2月18日即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且至今未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李盛业、包汉桂与九海公司于2014年4月在未经抵押权人亿邦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转让抵押财产,违反了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
再审申请人青海亿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启平、一审第三人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海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青民终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亿邦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认定陈启平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缺乏证据证明:九海公司无法证明收到购房款并用于案涉房屋...
再审申请人青海亿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盛业、包汉桂、一审第三人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海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青民终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亿邦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认定李盛业、包汉桂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缺乏证据证明:九海公司无法证明李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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