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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06-120 共查到法学 执行异议之诉相关记录172条 . 查询时间(0.018 秒)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甘肃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有红、庆阳市智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霖房地产公司)及一审被告庆阳智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霖实业公司)、赵智霖、李小梅申请执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信达甘肃分公司的委...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甘肃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施晓艳、庆阳市智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霖房地产公司)及一审被告庆阳智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霖实业公司)、赵智霖、李小梅申请执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初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信达甘肃分公司的委...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甘肃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兴博、庆阳市智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霖房地产公司)及一审被告庆阳智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霖实业公司)、赵智霖、李小梅申请执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初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信达甘肃分公司的委...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甘肃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兴博、庆阳市智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霖房地产公司)及一审被告庆阳智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霖实业公司)、赵智霖、李小梅申请执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初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信达甘肃分公司的委...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甘肃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琦、庆阳市智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霖房地产公司)及一审被告庆阳智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霖实业公司)、赵智霖、李小梅申请执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信达甘肃分公司的委托...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甘肃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佳、庆阳市智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霖房地产公司)及一审被告庆阳智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霖实业公司)、赵智霖、李小梅申请执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信达甘肃分公司的委托...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甘肃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广锋、庆阳市智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霖房地产公司)及一审被告庆阳智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霖实业公司)、赵智霖、李小梅申请执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初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信达甘肃分公司的委...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甘肃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广锋、庆阳市智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霖房地产公司)及一审被告庆阳智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霖实业公司)、赵智霖、李小梅申请执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初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信达甘肃分公司的委...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甘肃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志华、庆阳市智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霖房地产公司)及一审被告庆阳智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霖实业)、赵智霖、李小梅申请执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信达甘肃分公司的委托诉...
再审申请人李晓阳因与被申请人杨文君、呼和浩特市大通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通众鑫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晋民终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城市海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董村。法定代表人:杨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河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河渎村。负责人:吉文刚,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韩城市海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燕...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甘肃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磊、庆阳市智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霖房地产公司)及一审被告庆阳智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霖实业公司)、赵智霖、李小梅申请执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初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信达甘肃分公司的委托...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甘肃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小勤、庆阳市智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霖房地产公司)及一审被告庆阳智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霖实业公司)、赵智霖、李小梅申请执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信达甘肃分公司的委...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甘肃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锦平、庆阳市智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霖房地产公司)及一审被告庆阳智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霖实业公司)、赵智霖、李小梅申请执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初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信达甘肃分公司的委...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案外人,二审被上诉人):贾留好,男,195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清,山西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申请执行人,二审上诉人):苏尔德,男,195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艳,北京金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执行人,二审被上诉人):大同市正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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