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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施志源教授等应邀参加第五届中国自然资源法治论坛(图)
施志源 自然资源 法治论坛 兰州
2023/12/30
以环境法体系化为方法论基础的环境法适度法典化应考虑自然生态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的一体化体系问题。正处于研究过程中的环境法典编纂应反映包括自然资源法在内的环境法体系全貌。在“环境法融合论”立场下,自然资源法在环境法法典化过程中应占必要之席。“适度法典化”模式的法典编纂形式决定了法典总则对分则及单行法均具有统领性的调整功能。应以整体环境观为指引,在环境法典总则部分规定涵盖自然资...
2022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高俊因诉营口市自然资源局(原营口市国土资源局)、营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更正房屋登记一案,不服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7)辽0802行初45号行政判决及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8行终1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8)辽行申1456号行政裁定,决定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高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边玉红...
广元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二审判决认定广元驰天公司已支付土地出让金766万元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2014年10月10日,广元资源局与广元驰天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510800-xxxx-03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037号《出让合同》),广元驰天公司受让棚户区改造商住用地之一...
舟山市大恒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舟山市大恒水利建筑工程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自然资源局 债权人 代位权 纠纷 民事裁定书
2022/1/15
再审申请人舟山市大恒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威宁县资源局)及一审第三人贵州西凯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凯华恒公司)、贵州西凯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凯教投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苏家屯区政府)、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沈阳市规划局、沈阳市林业和草原局)苏家屯分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局)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华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锦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民终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476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
上诉人抚顺融信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公司)因与上诉人抚顺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9)辽民初3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融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王莉,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王...
再审申请人宾县自然资源局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宾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民终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营口德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营口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市区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最高法民终2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德润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上海旭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上海旭备实业 上海市青浦区规划 自然资源局招标 投标买卖合同 纠纷 审判监督 民事裁定书
2021/9/4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富强,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旭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青浦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终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余干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竹山路一号。法定代表人:秦俊青,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国,江西銮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兵,江西銮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泰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道358号柴桑春天三区第6-9栋。法定代表人:王志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
东港市大东街道办事处大东村村民委员会诉东港市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东港市自然资源局、一审第三人东港市盛平物资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林福平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复议行政二审判决书
东港市大东街道办事处 村民委员会 自然资源局 盛平物资 林福平 土地 复议 行政 判决书
2021/12/22
东港市大东街道办事处大东村村民委员会(简称大东村委会)诉东港市人民政府(简称东港市政府),一审第三人东港市自然资源局(简称东港资源局)、一审第三人东港市盛平物资有限公司(简称盛平公司)、一审第三人林福平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复议一案,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了(2020)辽06行初75号行政判决,东港市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征得各方当...